员工签奋斗者承诺书放弃年休假,法院两审为何都判有效

3 2026-10-20

一份手写的《成为奋斗者承诺书》,最后成了劳动争议里最关键的一份证据。视频作者「不知名小法师s」读的是一起中级法院的生效判决:劳动者签了这份承诺书,明确放弃带薪年休假和年休假工资,事后反悔起诉,一审二审都没支持他。⚖️

法院大楼与国徽

先把当事人交代清楚。劳动者一方是李某,用人单位是某科技公司。李某的诉讼请求列了一长串:补发经济补偿金差额 42 万元、加班工资 25 万元、2017 至 2019 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28 万元、2019 年度长期激励收益 11 万元、年终奖重新确立为 99 万元、双倍工资差额 318 万元,外加律师费 1 万元。视频只挑了其中一项细讲——年休假工资。

一、承诺书里到底写了什么

法院查明,李某手写并签署了这份奋斗者承诺书,内容大意是三层:为了获取分享公司长期发展收益的机会,自愿放弃享受部分福利待遇;自愿成为奋斗者;自愿放弃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和带薪年休假工资。

注意几个细节。第一,是手写,不是打印后签名;第二,签署时没有证据显示存在欺诈、胁迫;第三,他确实享受了公司相应的收益。这三点,后来成了判决的三个支点。

劳动仲裁庭审现场

二、一审:举证责任落在了劳动者身上

一审法院的态度是:李某主张承诺书内容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书写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而他本人又已经享受了公司的相应收益。所以年休假工资这一项,不予支持。

不只是这一项。一审最终认定李某的诉讼请求均无依据,他败诉了。这里面有个容易被忽略的点:主张「不是自愿」的一方,要拿出证据,而不是由公司证明「你是自愿的」。签字这个动作本身,在举证上分量很重。

三、二审:年休假是可以协商处分的权利

李某上诉。二审法院翻的是法条:劳动法第 45 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 5 条第 3 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 9 条和第 10 条第 2 款。

法院的论证路径可以拆成两步。第一步,享受带薪年休假确实是劳动者的权利,但这条规定不属于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的规范;第二步,以什么方式处分这项权利,双方可以自愿协商。

落到本案,李某在个人书写的承诺书里承诺自愿放弃在职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和年休假工资,属于个人自愿放弃的情形。他主张内容不真实,单位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合同文件签字

四、法条之间那道缝,作者点了出来

视频里最有价值的部分,是作者把法条摆在一起对照。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 5 条第 3 款写的是: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作者说,单看这一条,找不到公司可以不付的依据。

真正的出口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 10 条第 2 款: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问题就卡在「因本人原因」四个字上。作者的观点是:这条规定与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有些背道而驰;「因本人原因」应当由劳动者自己把握决定,不能随意扩大解释;而公司用统一模板要求员工签署,也确实很难和「本人意愿」画等号。📌

需要说明的是,这是作者个人对判决的评论,案件本身的结论已经生效。

五、普通打工人能带走的三条提醒

抛开观点争议,这个案子对签过字的人有很实际的提醒。

第一,看清楚放弃的是什么。很多人签承诺书时只扫一眼标题,以为什么都没答应。这份文书里写的不是态度,是具体的权利——未休年休假工资一旦书面放弃,事后主张的难度会大很多。

第二,看有没有对价。本案法院特别提到李某「已经享受了公司的相应收益」,这句话在判决里不是随口一说。放弃权利换来的是长期收益分享机会,对价存在,自愿性就更容易被认可;如果只是单方面放弃、什么都没换到,性质不一样。

第三,看是不是统一模板。作者提到公司用统一模板要求签署的问题,这一点在实务中也常被讨论。签字之前,至少确认自己知道放弃了什么、为什么放弃、换来了什么;有疑问就先问,别等离职时才发现当年那几行手写字值几十万。

律师阅卷整理案卷

六、判决之外,那个没有标准答案的问题

这个案子最反直觉的地方在于:法院并没有否认年休假是权利,它只是认为这项权利可以被自愿处分。判决的逻辑是自洽的,作者也承认,在无证据证明签署非本人意愿的情况下,放弃似乎确实合法。

分歧留在了价值层面——法律要不要给这种「自愿」设一道门槛。作者把问题抛给了观众,没有给标准答案。对个体来说,能把握的只有一件事:签字之前,把条款读成它将来在法庭上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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